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經費結報注意事項
一、 本校各項經費結報依本注意事項辦理;政府機關補助經費者,依補助單位經費結報相關規定辦理。 二、 學校會計年度自當年度8月1日起至次年7月31日結束,該學年度發生之支出憑證應於當學年度完成報銷作業,不得延遲至下學年度報核,請各單位注意結報期間。 三、 各項經費結報原則上請於取得憑證2周內完成結報手續;學年度核定之單位經費預算,各單位請於7月10日前送出憑證及請購(或動支)申請,逾期恕不接受辦理。 四、 單位各項核定經費,請依核定之預算計畫內容及科目支用。 五、 94學年度起單位年度預算申請及經費請購維修動支或查詢,請循本校預算管理系統網路作業辦理。 六、 取具合法憑證(統一發票、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等):原始憑證樣張 1. 買受人: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 2. 統一編號:69795525 3. 地址: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40號 4. 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: (1) 營業人之名稱、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。 (2) 採購名稱及數量。 (3) 單價及總價。 (4) 開立統一發票日期。 (5) 買受機關名稱。 5. 統一發票若為三聯式,應同時取得收執聯及扣抵聯。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,需鍵入學校之統一編號(若未鍵入學校統一編號,請以手寫加註學校統一編號並加蓋商號之統一發票章);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,僅列日期、貨品代號、數量、金額者,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,並簽名,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,得免加註。 6. 收據除本要點另有規定者外,應記明下列事項: (1) 受領事由。 (2) 實收數額。 (3) 支付機關名稱。 (4) 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、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。 (5) 受領年月日。 7. 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,應註明折合率,除有特殊情形者外,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。 8. 非本國文支出憑證,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。 七、 總務處採購組請(採)購及核銷作業須知 八、 總務處採購組 請採購要點 九、 |